1822   关注:国外音乐人为啥愿意找音乐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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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代理可以通俗地解释为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开发,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音乐代理的对象仅仅为音乐本身,即词曲作品而非录音作品。众所周知,绝大多数词曲作品的版权拥有方为词曲作者本人,但实际上,大多数音乐人只想一心投入音乐创作,没有额外的时间精力,也没有兴趣参与到版权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中。于是,他们会通过签订代理协议的方式将相关的权利转让给音乐代理商。
 
签订协议后,词曲作者就可以全身心投入创作,而音乐代理商们将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特长,全方位地为音乐作品进行推广宣传,并授权音乐厂牌,电影制作公司、电台、电视台、游戏运营商等使用相关的音乐作品,并回收版税。
 
在美国,音乐代理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公开表演收入、机械复制收入、同步许可收入 、乐谱出版收入等,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
 
公开表演收入
 
对一首歌曲进行公开表演需要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版税以获得相应的授权。在美国,词曲作者和他们的代理商们必须通过音乐表演权组织(performing right organizations:PROs)收取相应的版税。
 
通常情况下,词曲作者通过成为会员的方式,将自己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交予音乐表演权组织进行管理,而音乐表演权组织则主要向电台、电视台、网站运营商、大型商场以及音乐厅等音乐用户收取音乐公开表演版税,在扣除了相应的管理运作费用以后,将剩余的版税收入分配给词曲作家。
 
在北美,主要有三大音乐表演权组织,分别为ASCAP、BMI和SESAC。其中ASCAP和BMI为非营利性组织,而SESAC则为营利性组织。最近,音乐产业权威人物Irving Azoff宣布成立了第四个音乐表演权组织—Global Music Rights,简称:GMR。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表演收入已成为词曲作者和音乐代理商们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仅2014年,ASCAP和BMI就分别收取了约10亿美元的版税。而SESAC的版税收入也从2013年的1.67亿美元上升至2014年的1.82亿美元。
 
机械复制收入
 
机械复制收入主要指通过允许被授权方以唱片等形式复制并发行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入。在美国,Harry Fox Agency(HFA)就是专门负责管理机械复制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值得注意的是,数字音乐下载同样属于机械复制的范畴,而且每首歌曲的机械复制版税是有固定标准的,该标准由Copyright Royalty Board设立。
 
目前,每首时长短于5分钟的歌曲被机械复制一次,需要缴纳9.1美分的版税,而时长超过5分钟的,则需要按每分钟1.75美分缴纳。例如:一首4分20秒的歌曲入选某张专辑,而该专辑生产了100张并出售,那么相应的就需要缴纳91,000美元的机械复制版税。
 
同步许可收入
 
同步许可收入是指通过授权将歌曲和歌词与图像结合并获得的收入。同步许可的主要对象包括:电影公司、电视节目制作方、广告商以及游戏运营商等。然而此类授权费用并没有固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授权对象的性质、项目大小、影响范围及歌曲本身知名度等因素。
 
例如:一首大热的pop单曲被授权至某特定电视节目,可使音乐代理商获得6位数甚至更高的收入。若只是一个年轻且名气不大的音乐制作人/词曲作家的歌曲被用于某广告,他或她可能只能获得几万、几千或几百元的收入。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非常普通的独立音乐人往往会同意免费授权对方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以增加曝光率。为此,他们只能通过电影、电视节目或电影的公开播放获得来自PROs分配的公开表演版税。
 
印刷出版收入
 
在过去,印刷出版收入曾经是音乐代理商们的主要收入。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这部分收入大幅下降。现如今,音乐作品的印刷出版也不仅仅只是局限于以物质为媒介的出版,同时也包括了以数字为媒介的出版。
 
2014年,全世界范围内上述4项收入合计约60亿美元。但这个数字仅仅比10年前稍高了一点(将通胀因素考虑在内),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音乐代理收入正在不断被侵蚀,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唱片销量大幅下降,导致机械复制收入大幅减少。
 
音乐人为啥愿意找代理?
 
音乐代理商其实就是代表词曲作者对歌曲进行推广宣传、管理相关版权,并收取相应版税的公司。在代理过程中,音乐代理商一般会从词曲作者的版税中分得25%~50%的收入。词曲作者为什么愿意放弃这么大一部分收入呢?原因很多。除了词曲作者可以通过授权代理,专心投入创作以外,还有几个主要原因:
 
预付款和版税
 
音乐代理商们往往会预支一笔钱给词曲作者用于获得其歌曲的独家/部分代理权,而这笔预付款对于不少独立音乐人,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来源。当然,这笔钱会与歌曲代理后所获得的版税收入相抵消。也就是说,在歌曲版税收入没有完全超过预付款金额之前,相应的词曲作者不会收到其他任何收入(公开表演收入除外),直至版税收入超过预付款后,音乐代理商才会依据代理形式的不同,将50%~75%的版税收入分配给词曲作者 。
 
歌曲管理服务
 
音乐代理商会为词曲作者提供歌曲管理服务,如在美国版权办公室和音乐表演权组织登记歌曲等。同时,不少音乐代理商可以凭借自身经验和熟知行业内不同项目的版税比率等优势,在谈判桌前为词曲作者们争取更高的授权费用,增加收入。
 
举个简单的例子,面对一个想要将某首特定歌曲用于某产品全球性宣传的广告商,显然音乐代理商比独立词曲作家更有谈判优势,因为他们了解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并对类似歌曲授予类似项目所获得的收入比例有一定的了解,因而能更好的处理此类合作。
 
此外,音乐代理商们还会竭尽全力为词曲作者们回收其歌曲所涉及的所有收入。当然,公开表演收入除外,因为在大多数国家,该收入主要由表演权管理组织负责收取,然后再直接分配给词曲作家和音乐代理商,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收入分成,我们会在之后的文章做更为详细的阐述。
 
歌曲开发
 
大多数的音乐代理商需要对词曲作者的歌曲进行不同程度的推广,并通过拓展授权渠道以增加版税收入。例如,音乐代理商往往会鼓励音乐制作人或唱片公司重新录制曲库内的歌曲(这种重新录制在美国往往被称为“covers”)以获得新的合约和收入。
 
但如果你以为这些“covers”只是为钱而生,或者会因为重新录制所以品质和欣赏价值大打折扣,而且销量会远远比不上最初的版本,那你就错了。最好的例子就是歌曲“I Will Always Love You”,这首歌最初是由Dolly Parton创作并录制,然而经著名黑人女歌手惠特妮休斯顿翻唱过后,一跃成为大热歌曲,销量和流行程度均远远超过最初的版本。此外,音乐代理商还会尽可能地把歌曲授权给电影公司、电视节目制作方、游戏供应商、广告商以及卡片或玩具制造商等以换取更多更高的收入。
 
国外收入
 
音乐代理商们往往通过隶属机构收取所代理歌曲在其他国家的收入。而大型音乐代理商如Sony ATV和Warner Chappell等均在全世界范围内有相应的分支机构处理相关事务。而一些相对小型音乐代理商则主要通过下属代理商(sub publishers)来管理他们所代理歌曲在其他国家的权利。
 
词曲作者与音乐代理商签订的音乐代理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首/几首歌曲代理协议 (Individual or Single Song Agreements)
 
签订此类协议,意味这词曲作者同意将一首或几首歌曲的版权转让至音乐代理商。作为回报,词曲作者将获得这一首或几首歌曲版税收入的一部分收入,通常为50%。因为单首/几首歌曲代理协议只涉及某一词曲作者的一首或几首歌曲,因而同一个词曲作者可以与几个不同的音乐代理商签订协议,将自己歌单里的歌曲交由不一样的音乐代理商推广代理。
 
2、独家代理协议(Exclusive Agreements)
 
独家代理协议可以说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音乐代理协议,词曲作者往往通过签订此类协议将其特定时期内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独家交由特定的音乐代理商管理。该时期通常为1至2年,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或以年份累加的形式继续签订代理协议。作为回报,词曲作者将会收到一笔来自音乐代理商的预付款,该款项将与后期版税收入相抵消。除此之外,所有独家音乐代理收入将以五五分账的形式在词曲作家和音乐代理商之间分配。当然,协议中也会标明允许代理商从版税中抵扣的花费或成本,如唱片样本的生产成本等。
 
3、共同代理协议 (Co-Publishing Agreements)
 
简单地说,共同代理协议与独家代理协议的形式基本相同,词曲作者往往通过签订此类协议将其特定时期内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独家交由特定的音乐代理商管理。与此同时,词曲作者将会收到一笔来自音乐代理商的预付款,该款项将与后期版税收入相抵消。而音乐代理商可以从共同代理协议中获得50%的音乐版权。有时,尽管代理协议期限已结束,音乐代理商们依旧保留这部分版权。但是根据美国音乐版权法,词曲作者或版权拥有者可以在版权转让35年以后,强制结束版权转让并回收相应比例的版权。
 
此外,不同于独家代理协议中词曲作家需要与音乐代理商对版税收入进行五五分账,在共同代理协议下,词曲作家可以分得75%的收入(即100%词曲作者收入和50%的代理收入)。因而此类协议适用于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议价能力的歌手,如:Bob Dylan、James Taylor、Simon和Garfunkel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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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协议 (Administration Agreements)
 
管理协议与上述三种协议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管理协议的签订,不涉及预付款以及歌曲版权转让问题,同时也不需要音乐代理商对音乐作品进行推广和商业开发,需要做的仅仅是在特定期限内(通常为3到5年)对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和授权。作为回报,音乐代理商可以从版税收入中提取10%-25%的“代理费”作为收入。因而,此类协议往往只适用于拥有强大影响力和议价能力的超级巨星,如Taylor Swift、天后Beyonce等。
 
综上所述,四种音乐代理协议中,最为复杂的当属共同代理协议,因为其不仅涉及预付款与版税的抵消、版权的转让,同时涉及25%/75%的版税比例分配。此外,公开表演收入和机械复制收入还需通过PROs和HFA分别收取并分配至音乐代理商以及词曲作者,而音乐代理商还需要在收到版税以后,抵扣相应的预付款,并按约定的比例将相应的版税二次分配给词曲作者,这便使得共同代理协议的管理和收入分配变得相对地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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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就以50/50版权转让的共同代理形式为例,详细解释其中的版税分配情况。
 
公开表演和机械复制版税的回收
 
在公开表演收入方面,词曲作者和音乐代理商可以分别从PROs(ASCAP/BMI/SESAC)直接收到50%的歌曲公开表演版税。其中,音乐代理商收到的50%版税包括了25%的代理商收入和25%共同代理商收入。而在机械复制权方面,负责歌曲管理的音乐代理商可以直接从HFA或唱片公司回收(100%)的机械复制版税。
 
预付款与后期版税收入的抵扣
 
由于PROs会直接将50%的歌曲公开表演版税直接交付给词曲作者,所以这部分的收入不参与预付款和版税收入的抵扣。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共同代理协议,25%的共同代理商收入将用于抵扣提前支付给词曲作者的预付款,而剩余25%的代理商收入将直接归音乐代理商所有,不参与预付款和版税收入的抵扣。简而言之,100%的音乐公开表演收入当中,只有25%的共同代理收入用于抵扣提前支付给词曲作者的预付款。
 
在机械复制收入方面,由于HFA或唱片公司会直接将100%的收入交付给音乐代理商,所以50%的词曲作者机械复制收入以及25%的共同代理商收入都将参与预付款和版税收入的抵扣,而剩余的25%的代理商收入将直接被收至音乐代理商的囊中。所以,100%机械复制收入中,词曲作者的收入以及共同代理商收入(50%+25%=75%)将用于抵扣提前支付给词曲作者的预付款。
 
当然,上述共同代理情况是基于歌曲只有一个词曲作者的前提下,且代理商而非共同代理商拥有歌曲100%的管理和授权权利。倘若一个首歌曲有四位词曲作者,且每个词曲作者均与不同的音乐代理商签订了单独的共同代理协议,那么这首歌曲的版权转让和收入分配就会涉及八个板块(四位词曲作者 + 四个不同的音乐代理商),情况就会变得相当复杂。
 
实际上,无论是多么复杂的音乐产业链,所有的词曲作者或者版权拥有者都可以在全方位的市场商业运作下,获得长期的版税/利润回报,这就是建立在版权制度基础上的美国音乐产业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原因。
 
资料来源:界面
原文作者:李楚倩
采编整理:拨片网 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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